时间:2019-09-25
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时间:2019-09-25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内容及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和素质评分,其中素质分包含基本素质和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具有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综合测评总分=课程学习成绩评分×65%+素质评分×35%。其中素质评分=基本素质评分×50%+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评分×50%。
二、测评评分细则
(一)课程学习成绩方面
评分=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基本素质方面
总分为100分,具体分值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相加而得。
1、基本要求分(60分)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注重提高自身文明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3)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注重课外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4)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热爱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生活,强健体魄,乐观向上,身心健康,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及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6)遵守课堂纪律,手机没入袋每次扣0.5分,上课玩手机每小节课扣2分,带早餐进教室每次扣2分,都在基本要求分60分内进行扣除扣完为止。
2、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凡在测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一学期满勤者加5分。
(2)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奖励分:凡有勇于举报或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到相关部门表扬表彰或宣传报道,由学校学工处认定后按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8分、10分、20分的奖励。
(3)在创先争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按名次 |
按等次 |
学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 注 |
1~30% |
一等奖 |
3 |
5 |
10 |
20 |
1、星级寝室评比、寝室文化艺术节、运动会、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竞赛,参照此款标准加分。 2、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养成等主题教育活动先进表彰者参照此表二等奖标准加分。 3、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
30~60% |
二等奖 |
2 |
4 |
8 |
15 |
|
60~100% |
三等奖 |
1 |
3 |
5 |
10 |
|
优秀奖/单项奖 |
0.5 |
2 |
4 |
8 |
(4)学生干部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学团办主任助理、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系团总支、校系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宿自管委等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最高可加8分;校学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内设的各部门副职学生干部、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最高可加5分。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学生助理岗不属于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如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的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给奖励分。受到学院、校极及以上级别表彰的,按相应最高分值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5)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6)凡以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依据,或通过非竞赛途径、推荐评比所产生的各种奖励、奖助学金、荣誉不加分(如每学年的优秀学生评选、各级学生组织内评优、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班级工作评优、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
(7)如一学期都遵守课堂纪律和秩序且手机按时入袋者,将在奖励分中奖励加5分。
3、扣分(扣完为止)
凡在测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在基本要求分中按以下标准扣分,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凡各种考勤(上课、晚自修、班会、升国旗和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扣1分/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系通报批评的,分别减4分/次、3分/次。凡违纪但未受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带早点、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堂的,经查实,减2分/次;故意损坏、破坏公物的,经查实,减3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经查实,减2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经查实,减10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三)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方面
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等作为评价的指标。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具体由加分而得。
1、创新创造能力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按名次 |
按等级 |
学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 注 |
1~30% |
一等 |
3 |
8 |
15 |
30 |
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
30~60% |
二等 |
2 |
6 |
12 |
20 |
|
60~100% |
三等 |
1 |
3 |
8 |
15 |
|
优秀奖/单项奖 |
0.5 |
2 |
6 |
10 |
(2)发表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无效),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刊物级别由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级 |
省级 |
学术论文集(省级以上) |
30 |
20 |
10 |
5 |
(3)出版著作。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独(合)著 |
主(参)编 |
||||
≥10万字 |
<10万字 |
≥10万字 |
<5万字 |
≥1万字 |
<1万字 |
20 |
8—15 |
15 |
12 |
8 |
5 |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列表格的相应等级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级别奖励加一次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系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科研成果、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 |
等级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一 |
40 |
30 |
20 |
10 |
|
二 |
30 |
25 |
15 |
8 |
|
三 |
25 |
20 |
10 |
5 |
|
优秀 |
20 |
15 |
8 |
3 |
|
鉴 定 成 果(前三名) |
20 |
15 |
10 |
5 |
|
发 明 成 果(前三名)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 |
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等。
(5)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而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各系可在不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另外制定评分标准。
字数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
≥1500字 |
15 |
12 |
8 |
5 |
600~1500字 |
12 |
8 |
5 |
3 |
<600字 |
8 |
5 |
3 |
2 |
2、专业、职业技能方面
凡在测评学期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
(1)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软件资格水平等级考试证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驾驶证、心理咨询师证、秘书职业资格证、营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报关员、单证员、物流师、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学院严格审定。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英语六级达到国家标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如日、德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标准酌情加分。
(3)根据证书与专业关联程度和取得的难易程度情况予以区分。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降2分的标准加分。教育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各类证书相应等级和类别加分标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4)所有证书均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由各系审查原件)。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归属哪个学期即哪个学期享受加分一次,当时不申报加分的以后不再享受加分。
三、测评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评比时间:每学年一总评,每学期一测评。每月末进行定量测评,每学期末进行定性测评,下学年开学后的第4周前完成对上学年度的两个学期测评结果的总评工作,毕业班在最后一学期完成总评。
(二)考评机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团办主任及辅导员共同组成。班级考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3名学生干部代表及不少于15%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评小组职责
1、汇总成绩及各项参评数据。
2、填写各种综合测评表格。
3、审核奖励、处罚内容是否正确。
4、按总分排序、填表、公布成绩,听取意见。
5、做好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评优评奖的推荐工作。
(四)考评结果审核、审批、备案
班级考评结果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字报送学院学团办审核,再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时报送所在学院和学工部(处)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测评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能更改,学生对测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教育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有责任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错误,应当纠正。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四、有关说明
1、学院各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学院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处)备案。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学院学生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予以调整和修改。